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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来院须知

发布时间:2024/9/26| 来自:本站| 浏览次数:

                
    为切实规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我院开展工作的行为,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重庆市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垫江县人民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制度》等规定,医药生产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代理商、配送企业以及为上述企业提供推广等工作的人员拟在我院开展学术推广、学术交流或技术培训支持等活动的,必须事先报医院审批备案后,由医院统一组织接待,严禁未经备案私自开展活动。

    请有意到我院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备案材料目录(附件2)准备资料,扫描二维码登记并上传备案(见附件5)。获批后的院内活动开展必须遵守《医商交往行为规范告知书》的要求。

    原则上以每月第三周的星期三全天为接待日,具体接待时间和地点以电话通知为准。


    相关附件: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来院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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